校友会章程

晋城一中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 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名为晋城一中校友会

第二条 本会是在晋城一中领导下,由晋城一中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机构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热爱祖国、热爱家乡、热爱母校,以母校为平台进而凝聚合力,多方发展,加强全国范围内以及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;根据“晋城的事大家想、大家说、大家干”的方针,为我市引进资金、技术、人才和项目,进而扩大招商引资、搭建人才平台,为晋城市经济技术、贸易合作和发展转型做出贡献。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,遵守社会道德准则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晋城一中的领导和监督。

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晋城市晋城一中校内。

第二章 工作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:

(一)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,加强全国范围内及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,加强信息沟通,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,促进晋城市、母校及校友之间的多方合作与交流;

(二)优化校友资源,为母校贫困和优秀学生提供捐资助学,奖励为母校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;

(三)强化校友资源,为有潜力的校友在创业和发展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;

(四)协助家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晋城市改革与发展的建议;

(五)整合校友资源,联系组织晋城一中校友,积极参与和支持家乡建设,为家乡做贡献;

第三章 会 员

第七条 凡在晋城一中(含其前身)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,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的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晋城一中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经校务会会议通过,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。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本会组织的活动参与权;
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;

(五)为晋城市的改革与经济发展凝聚成力,积极踊跃,多方支持。

第四章 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免除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,对校友会负责。理事会设秘书处,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校友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(四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开工作会议。

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。

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。

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良好; 

(二)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协助晋城一中以及校友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五章 顾问委员会

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校友会建设,提高校友会知名度和影响力,充分发挥晋城有关人士在校友会建设中的咨询指导作用,设立顾问委员会。由晋城一中历届校友中有威望和影响力的校友组成。

第二十条 顾问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负责顾问委员会的组织发展工作,聘请有关人士加入顾问委员会,扩大顾问委员会的影响力;

(二)加强与顾问的联系沟通、征求顾问对校友会建设的意见;

(三)支持、助推校友会发展。

第六章 专业委员会 

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晋城市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,可在煤化工、科技、金融、冶炼等各专业领域成立晋城一中校友会专业委员会。

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晋城一中及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执行校友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;

(三)向校友会报告工作;

(四)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;

(五)制定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七章 章程的修改

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由理事会提交,晋城一中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
第八章 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,报晋城一中审查同意生效。


2018年11月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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